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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体育互联网金融业态十篇
海德体育目前互联网金融产业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将对驱动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针对这样一种新兴产业,如何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带来福祉的关键就是其生态化发展。正如自然界各种生物之间形成的相互依存关系最终形成共生发展的多赢格局,金融产业生态化亦是通过模仿自然生态系统,进一步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从而实现金融产业的共生发展。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必然呈现出集群化发展态势,进一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网络化发展形态,这一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集群化网络模式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因此,本文提出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的超网络模型,该超网络模型由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构成,两者互为驱动、相互融合、共生发展。在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中,企业要以价值创造为核心,不仅要发现价值,更要创造价值,基于用户偏好和市场需求,不断创新和优化自身的价值创造组织结构,提高价值创造组织的生产能力,改善其竞争优势和增强其获利水平的能力,实现低成本高价值的需求价值创造过程。在协作创新生态网络中,每个创新主体都处于相互协作的生态网络中,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可以通过构建协作关系,提高协作水平,如企业通过合作或联盟等协作组织形式,降低产品或服务生产成本并分散潜在风险,在相互协作中形成优势互补格局,利用协作者之间正向外部溢出效应提高价值水平和改善盈利空间。此外,企业也能够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政府等创新主体实施深入的协作创新,获得“1+1>2”的协作创新效应,有利于价值创造增值,实现生态化发展的预期效果。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构成的超网络模型如图1所示。
超网络研究“网络的网络”,实质上是研究不同性质网络之间的相互作用,已经成为近来研究网络关系的有力工具[7]。若S为超网络,Nk为超网络所包含的网络,k=1,2,…,m,则超网络S中每个网络Nk可用Gk=(V,Ek,Lk)表述,其中,V为网络中所有节点的点集,Ek=(ekij)为Nk中所有边的集合,Lk=(lkij)(i=1,2,…,n;j=1,2,…n)是Nk中所有边eij上的权重,即网络的流。若Lk满足所有主体最优化目标的约束条件,则Lk为洽合流,当超网络S中的所有流Lk全部达到洽合时,就认为该超网络达到均衡状态[8]。
学者们在研究超网络时将多层、多维和多标准的超网络均衡模型转化为最优化问题,然后利用变分不等式来求均衡解。目前变分不等式已经广泛应用于经济、金融和物流等领域。
假设超网络中存在n个创新主体,i,j分别代表这些创新主体,i=1,2,…,n;j=1,2,…n。在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中,以Qij表示创新主体i在竞争与学习的过程中从创新主体j处获得的信息资源价值,是价值创造生态网络的流,则i拥有产品价值量为Qi=Qi(Qij);Cij表示i从j处获得信息资源需要支付的成本,Cij=Cij(Qij);Vij表示i从j处获得信息资源需要承担的风险,Vij=Vij(Qij);Rij表示i从j处获得信息资源所得的收益价值,Rij=Rij(Qij)。在协作创新生态网络中,以Hij表示主体i与j之间的协作水平,是协作创新生态网络的流,并满足0≤Hij≤1;以Wij表示协作水平带来一定的协作水平价值,Wij=Wij(Hij);以Fij表示建立协作水平Hij需要支付的成本,Fij=Fij(Hij)。
3.1.1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均衡根据超网络模型的均衡结果,当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同时实现洽合流时,该超网络就达到均衡状态,即多个创新主体实现了多目标最优化进而处于共生发展。在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价值创造可以从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来考察,企业在深入挖掘和分析信息数据资源并相互学习和模仿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快捷和安全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形成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创造,在一定程度上无形价值创造可以大幅提升自身核心竞争能力,带来更大的价值收益,但在价值创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成本与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价值创造过程中,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数据资源和网络技术,及时调整和适应客户价值诉求变化,形成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的转变机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谋取各自的市场份额。3.1.2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均衡在大数据时代,要实现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必须要依托协作创新生态网络,重塑与目标客户及关联机构的关系,展现简洁、方便和安全的服务特点,更广泛地为民众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借贷双方的直接联结和无缝对接,进而培育新的产业链和生态金融系统,这就要求必须建立紧密的协作网络关系,当主体间建立的协作水平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付出的边际成本时,则协作创新生态网络的洽合流出现。可见,在超网络的动态优化过程中,每个互联网金融企业依然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下,在各自的多元目标最优化条件下实现其最优状态,使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实现洽合流,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
3.2.1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再优化当超网络中的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的流不洽合时,表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依然存在改进和优化的空间。因此,各创新主体将在超网络理论指导下通过行为再优化纠正非均衡的偏差。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最大限度地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多元化金融产品,提供更为灵活、个性、高效和安全的金融服务,彻底打破时空界限的约束,全面拓展金融服务产业的深度和广度。企业通过大力整合并充分利用闲散资金、信息、时间等碎片化资源,进而实现规模化发展效应。创新是企业持久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价值创造中要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如支付方式创新、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创新和机构创新等。3.2.2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再优化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还不够成熟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告别“野蛮生长”步入生态化发展的轨道,关键是要创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态化环境,使创新主体在此生态环境中进行动态优化。政府在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有形之手”的引导和调解作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立法法规,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长期合作,促进企业能力提升与组织创新。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很重要,这使互联网技术渗透到传统银行业务,倒逼银行业服务改革,启迪商业银行重塑放贷模式,研发并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高银行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与传统金融产业共生发展[10]。
商业银行建设以客户为中心的生态系统,将更加具有活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带动下,对公客户的数量和活力将被进一步激发,行业形态和客户需求将更趋多?有浴;チ?网金融生态系统将以大数据为支持,为客户提供与其需求相匹配的应用场景,让客户的体验更好。在大数据支持下的生态系统,成本更低;大量生产、交易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将促使银行对企业信息的获取成本大幅下降,更紧密地把金融服务与企业的生产交易捆绑在一起。资源整合下的生态系统,将更有效率;在客户和银行之外,选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优质第三方,从而更有效提高商业银行服务客户的执行力。
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是我国建设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成员,本文在分析互联网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后,着重研究了商业银行建设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策略,并通过解剖部分商业银行已构建的金融生态圈,从而为商业银行建设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互联网金融生态理论深化也具有现实意义。
“互联网+”是指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银行业领域,“互联网+”也在推动着行业的变革与发展,并在银行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着深刻影响。
互联网对于经济社会的变革不仅仅在于技术层面,更在于理念上。互联网时代的无所不达、互联互通使得封闭发展、摒弃合作、不顾客户利益竭泽而渔等商业理念获得成功变得越来越难,取而代之的是企业生态系统的竞争。在这一互联网“利他”时代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只有转变观念,通过打造开放合作的客户、合作伙伴及自身共存共荣的生态系统,才能推动商业银行自身的不断发展。
“连接一切”,这是马化腾关于腾讯战略的表述,正是基于这一战略,腾讯近年来通过开放生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并将超市、医院、政府机构、企业等各个领域的服务融入微信平台中,打造无所不在的生态,实现人们通过微信可以浏览各种各样的信息、各样的线上业务,进而将增强客户粘性。银行业也是如此,由于牌照、产品覆盖度等方面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可能独立地为客户提供全量的金融服务,而客户的需求又是希望能在一个地方使用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因此,商业银行未来的竞争将是金融生态的竞争,需要其整合自身和第三方的金融产品和非金融服务,在生态中为客户提供全量的金融产品和多样化的非金融服务,牢牢的黏住客户,进而推动业务的持续发展。
落实真正以客户为中心和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快创新的关键在于打造网络金融生态。要赢得互联网金融新的竞争优势,仅靠单个产品或渠道已远远不够,商业必须发挥出银行集团整体乃至第三方合力,发挥并继续固化在综合服务、系统整合和规模效应等方面的优势。分析把握客户需求的基础上,整合银行集团整体的产品资源、提升外部资源管理能力。在金融服务基础上丰富非金融服务,扩大与优质第三方合作,通过加强渠道协同,连接客户、银行和第三方。要用好大数据技术,构建新的盈利模式,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生态,才能更好的服务客户。
随着支付宝、陆金所、余额宝、众安保险、微信红包、微众银行、个人征信、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新企业、新产品、新业态创新发展,长尾效应、网络效应、赢家通吃、体验为王等互联网思维和现象的出现,商业银行建设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但也存在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优势。商业银行只有认清自身的优劣势才能更好地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采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策略,在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面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品牌信用、线下网点、客户经理队伍、风险管理、客户资源、资金实力、全产品,网络银行等产品的先发优势,并且熟悉金融监管。劣势在于创新点分散,线上线下未统筹整合,布局不全面,缺乏配套机制,创新效率不高,缺乏互联网基因,用户体验不足,专业队伍缺乏,技术开发流程长,系统迭代速度慢。机会在于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新的金融需求、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的应用;挑战在于监管的取向、同业内外的竞争、客户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冲击、客户体验变化。
在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商业银行变革,仍要遵循金融规律,坚守金融本质功能。商业银行业务领域最主要的“存(存款+理财)、贷(贷款+多渠道融资)、汇(支付结算+流动性管理)”三块业务,可将标准化的“存、汇”业务尽可能实现线上全流程操作。作为金融最核心的功能之一,也是对风险控制要求高、服务实体经济最直接的融资业务,可将额度相对较小、信息对称、风险便于把控、适合标准化的融资服务,运用互联网与大数据建立风险控制模型,完善风险监控。对专业化、定制化、个性化的融资需求以及复杂的综合金融服务,以专业经验和专业人才把控信贷风险。
建设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要在精准把握客户特征和行为的基础上细分客户。目前,对公客户主要由在商业银行的公司客户和机构客户两类组成,其中公司类客户又可以分为大中型客户、全球客户等。在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建设中,要从客户“生命周期、经营轨迹”两轴出发,在现有分类基础上不断捕捉客户特征,形成最大公约数的客户生态场景。客户生态场景的形成是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应细化客户特征,以突出客户需求特征和交易特征为标准,为客户打上生动鲜明的标签,动态、持续的搭建出更多的、具有相同行为特征的生态场景,配置相应产品组件。商业银行可以先选择与具备合作基础、应用场景特色鲜明的客户群体,针对其行业特点、行业需求、业务实施方案、拓展要求、典型案例等开展生态系统应用场景建设工作。未来根据市场发展进度和深度,再选择一些新的有代表性的客户场景,不断推出更多的应用方案。
客户是生态链条的最前端,以客户为中心的分层分类,不仅要涵盖传统的“有贷户、无贷户”、“大中小”、“上下游”,更要以全新思维细分客户,既要捕捉客户当期特征,又要持续跟踪客户生命周期,逐步实现对细分客户生态场景的全面深刻洞察和专属服务方案的全周期覆盖。商业银行应让每一个客户都能找到适合自身经营模式、支付特点、投资习惯、交易环境、战略布局等各种场景的生态系统。
产品是向生态系统输送养分的源头,创新应与时俱进、永不停转。“互联网+”时代引发出海量长尾客户的新需求,也撬动了产品快速定制潮流。一是要升级数据处理能力和分析能力,根据客户生态场景,主动配置、??新和推送产品。二是调整“先写制度、再做业务”的产品创新流程,根据市场和客户细分,以互联网+速度,缜密确定交易结构(创新)和合同条款(合规),快速推出产品。三是下迁产品制造车间,做更多“直通车式”的快速创新,打造核心、拳头产品,形成供应齐全、优势突出、组合多元的产品目录体系。实现随客户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因时而变、因需而变。
商业银行业务要向“资金组织者”转变,这与“互联网+”时代所倡导的开放性思维不谋而合海德体育。客户、银行、第三方构成的生态系统,核心是资源的有效整合。这里包括银行集团混业经营全牌照优势下的子公司资源,还包括合作第三方的资源。第三方不仅能作为补充,与银行共同为客户提供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还能作为客户拓展平台,带来更多的商机。各方角色边界清晰、交互协同创新的生态系统,必会枝繁叶茂、焕发生机。
电商平台是消费互联网发展的高级阶段,具有独特的系统构架、运用模式、交易信息和结算方式。与电商平台紧密合作,充分挖掘平台大数据,利用金融云等大智慧技术,不仅是银行布局互联网支付、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融资三大产品线的重要通道,更是寻找更多合作客户商机,提高资金承接和体内循环的机会。以招商银行为例,招行已经搭建起“掌上生活”平台。加强了与电商平台的合作,招行将与掌上生活等自身平台放在首位,充分运用现有产品和工具,依托交易数据挖掘,创建客户线上信用体系,不断优化产品适配度,使掌上生活的发展与业务转型互为促进,推动了业务发展。
商业银行应从战略高度理解和把握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积极培养互联网思维,树立互联网金融理念,学习掌握基础IT数据知识和统计理论;调整过往客户营销和服务方式,把互联网金融生态场景应用作为银企互联、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应发挥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的支撑作用,利用大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更加全面、真实、深入、快速地洞察客户,并基于客户的经营模式、行为特征、服务偏好等,搭建互联网金融生态场景,提高产品推送和客户交互的针对性和相关性,持续提升客户的长期忠诚度。
当理查德·温特斯少校告诉赫尔,“我们没有迷路,我们是在诺曼底”,正如当下之互联网金融,已悄然在诺曼底登陆——“互联网+”战略已正式上升至国家战略的层面。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明确提出“互联网+”的行动计划。4月17日,总理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考察时又指出,要“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这一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为起点,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改造传统产业”、“互联网+”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为整个金融行业注入活力,也使得金融生态链更加完整。正如马化腾所言,“尽管互联网不是万能的,但互联网将连接一切,不必神化‘互联网+’,但‘互联网+’会成长为未来的新生态”。种种迹象表明,“互联网已经并正在改变世界,互联网让一些人提前老去,也让一些人更加年轻;互联网会颠覆掉一些行业,又会使另外一些行业获得新生。那么互联网金融呢?它又将给这个世界带来什么呢?”正如中国企业家俱乐部创始人刘东华先生所言,互联网的力量总是超乎想象,从将钱存入余额宝而非储蓄卡,再到通过招财宝购买理财产品,通过芝麻信用累积信用额度贷款……我们的思维转变了,商业模式转变了,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思维的窠臼,“+”出了效率,加出了新的金融生态。
没有人敢轻视互联网的力量。尤其在过去的一年,“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思维如同一场当代的文艺复兴,正魔术般地影响和改变着金融行业原有的组织模式、运营理念和生产方式。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所言,“互联网金融改变的是一个商业模式,利率市场化改变资金价格的同时,也会促进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有着其独特性和运行空间。即有别于传统银行,数字化新金融时代,“所有的银行竞争力将被打包进数字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银行产品将变成产品应用,流程编程APIs,零售业务将变成在相关点上通过移动互联网发送具有逻辑关联的金融服务。”美国著名金融评论家克里斯·斯金纳也在其名著《互联网银行:数字化新金融时代》一书中指出,“在银行业,这些变革意味着对客户关系和为满足客户需求而提供有价值服务的手段进行颠覆性思考”,“所有这些剧烈的变革都要求银行采取快速行动以适应这种变化。”
在“互联网+”新经济形态下,“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的商业模式正在攻城拔寨、所向披靡。“商业银行将成为21世纪灭绝的恐龙”(比尔·盖茨),互联网生来具有的禀赋,能使传统金融业具有无限的前景想象力。以马化腾的企鹅军团为例,互联网世界的王者(腾讯)从来没有停止过前进的步伐,无论是财付通理财、行业支付解决方案,还是微信支付功能,腾讯无不行走在一条非常理想的路上。2014年12月28日,腾讯参股的前海微众银行官网已正式上线。可以预见,未来腾讯云在通过对接大腾讯生态同时,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技术,可以为金融客户带来全流程的一体化解决方案:用户流量、用户识别、服务分发、精准营销、流量变现、以及生成新型产品模型等一系列服务,“未来在新的环境中,互联网金融和银行的概念都将被弱化,甚至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新金融”(语)。
“新常态”已经成为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集中概括,而互联网金融则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新常态。紧跟时代脚步,加快创新驱动,是对所有企业的要求,在“互联网+”出现时,金融行业也是改革创新的最佳时机。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普惠和平权特质,它用新技术和新手段解决了传统金融体系无法解决的问题,最主要的三大受益群体是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和偏远地区。当然,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尤其是在尚无互联网监管系统性立法和“九龙治水”监管模式的现实语境下,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已经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故此,夯实法治基石,依照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依法进行监管海德体育,不仅能激活互联网金融这“一池春水”,还能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使其成为支持实体经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中坚力量。
“立规矩”是为了“成方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依规地有序前行。作为新生的市场主体,互联网金融只有根植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中,才可能茁壮成长。反之,一旦脱离法治环境,就极可能“剑走偏锋”,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基于此,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空白地带做了“填补”。比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形成框架性政策。这主要包括: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首次明确提出了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主管机构;首次明确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等互联网金融红线等。
新常态意味着和原来靠吸引外资和靠固定资产投资经济增长的常态不能维持,应该适应扩大内部需求,进行创新经济的时代。经济决定了金融的走向,金融又是经济的核心,因此,把握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尤其是扩大线上和线下合作,将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的深度融合,打开藩篱求合作,让传统金融行业凤凰涅,重建生机。
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一些不良平台的倒闭潮和转型潮。以网贷行业为例,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2448家,相比2015年底减少了985家,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维持逐级减少的走势,与2015年数量大幅增加呈现截然相反的情况。由于互金平台整改政策日益收紧,预计2017年平台数量将进一步降低,同时互金行业经过了过去两年的高速发展,目前进入了洗牌期,有平台退出也是必然,去“泡沫化”将成为2017年互金平台发展的关键词。2016年,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接连突破2万亿元、3万亿元两个大关,单月成交量更是突破了2000亿元,按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7年全年网贷成交量或超过3.2万亿元。2017年随着金融政策的收紧,互联网金融合规平台数量将越来越少,大浪淘沙之下,优质的互金平台发展潜力无穷。随着用户习惯的培养、金融技术快速发展,互金行业规模也将持续增加,更多资源也会向优秀平台靠拢。
2016年,国家提出要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在政策推动下,消费金融牌照快速增加,各路资本纷纷涌入,消费金融发展进入快车道。据《互联网消费金融报告》显示,2017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将翻番,保守估计将达到2万亿。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必须谨防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增大,洗钱等一些恶性犯罪事件恶意出现,主要加强监督力度。2017年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举行2017年工作会议,该次会议将货币政策的描述从去年“稳健的货币政策”改为“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会议还将“金融风险”任务次序从2016年的第五条提到了2017年的第三条,将防范金融风险置于金融创新之前。央行对“金融市场”的要求亦从创新发展改为平稳健康发展。
一定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政府引导,不能让互联网企业野蛮式增长,应该加强政府的把控,让互联网企业能够顺利有序的发展。2016年8月,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简称《规划》)。《规划》中提出:“促进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由此迎来重大利好。目前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大大降低了信息搜集和甄别的难度和成本,提高了风险的界定、控制和定价能力,让更多资产和资金实现高效对接,优化了金融生态,同时促进金融业高速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过了野蛮生长的草莽时期,随着互金平台越来越趋于合规化,预计2017年会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
互联网企业从一开始就是以创新为导向的,没有创新就不会有互联网企业,万众创新,终身平等的创新理念是互联网企业得以烽火t望的基础,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扩大影响力,更好的为居民服务。通过创新,吸收更小规模的贷款,更偏远山区农村可以用到更加便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将自己触角伸到更大的平台上面去,新生的互联网银行一定能够通过竞争整合传统金融企业,让传统的银行和互联网融为一体,检验人民群众代表性开始就是更好为人民群众服务,让政府和银行真正成为人民群众保驾护航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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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后,我经济进入全面调整时期,开始推出并发展经济新常态,转型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经济适应发展需求,调整产业结构,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近年,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在线支付、理财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每个细节,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也成为经济形势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成为投资者参与金融生活的重要渠道,其投资方式和风险把控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现状。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我国也将采取不同于以往三十年的发展方式,提供一个更健全更包容更有活力的金融体系。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通过财富效应的牵引力,调动了居民投身金融业务的积极性,既增加居民收入也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发展。短短几年,互联网金融规模达到十万亿级别,P2P公司数以千计。互联网金融逐步成长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同时也带来了金融行业的规则变化,金融环境的改变也需要新的投资理念和监管制度出台。
2.意义。金融是经济的核心,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把控。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基础取得巨大进步,在发展过程中,传统金融行业逐步固化,创新活力不足,则无法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一方面是对市场有效配置,另一方面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挑战。通过这种倒逼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进一步促进利率市场化,为现阶段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动力。
一个新行业的产生必然带来规则的变化,随着行业发展推进,互联网金融带来创新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系统风险,如何在规避这些风险的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借鉴经济分析的手段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从经济新常态下金融行业发展前景、互联网金融投资渠道、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入手,将经济新常态的要求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特性联合,动态地分析互联网金融未来的投资价值判断、投资方式选择、投资风险把控和完善监管体系。
1.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十足,两年内规模突破十亿。2015年网贷总量超过两千亿,第三方支付规模增长超过50%。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就是我国金融发展和创新的写照:一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业的渠道对接,促进了金融行业整体改革;二是采用的营销方式更加便捷有效,产品特制不断提升,针对性较强;三是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缓解了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效率低下,提高了风险评估的可靠性,从而能够更好地监管和调控金融行业。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补充,更是一种变革,带动的不仅仅是产品变化,更是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式的彻底转变。这种转变一旦配合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会为市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2.互联网金融投资渠道。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方式,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对于投资者来说,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渠道很多,借助于各个网络终端,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实施。但是随着发展的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金融所能够投放的渠道会越来越少,越来越集中。直到是擦痕能够选择了部分风险小且操作效率高的方式。
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整体操作包括互联网金融支付、互联网金融销售、互联网金融征信、互联网数据分析和保护。这其中涉及到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用户数据保护、技术风险等。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网络平台,通过简短的文字图片等向用户展示产品特征,存在理解差异和过度包装等风险。网络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稳定技术因素,如对于如何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漏,如何合理利用投资者信息等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道德因素。整个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所包含的范围很多,超越传统金融行业业务上的制约,还包括要有成熟的互联网技术,更安全的数据分析能力。同样的也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约束和引导行业发展。
目前,经济发展能够显出不同以往的特征,进入经济新常态以后,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成为关注的焦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高增值服务对整个经济发展的带动效果日益明显。普通居民收入增加有了更好的选择方式,中小企业融资也有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渠道,有助于整体经济发展和稳定。与新常态能够相适应,金融行业原有的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盈利以较高的利差收入为主转变为以提供高质量的增值服务、提供便捷的操作方式为主。
1.投资价值判断。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发展活力,一方面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潜力,另一方面带动传统金融行业的变革。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下,给用户带来了丰富的投资机会,同时也增加了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这个行业没有完全成熟的前提下,应该审慎投资,判断好投资价值,避免被高收益吸引,以免风险超过自己的承受。互联网产品的丰富性要求投资者需要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投资者应适时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提升投资水平,选择合适的产品,利用正规的渠道。
2.投资方式选择。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和大数据分析,将传统的金融行业产品结合用户特征进一步加工改造,形成有针对性的产品并定向投放。所采用的渠道虽然是网络平台,但是从网页到专属APP,从线上到线下,能操作的方式很多,需要投资者关注投资方式安全程度的高低。所以在投资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过程前,应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投放渠道的建设和监管,给予投资者更多健康的选择,避免非法传播诱导投资者所带来的恶果。
3.投资风险把控。互联网金融参与的途径很多,产品数量也很多,自然伴随着互联网所原有的舆论导向、过度包装、信息不完全对称等弊端,对于采纳的产品种类、数额大小、时间长短等因素投Y者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量力而为。投资者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过程中,仍要坚持理解金融的本质,理解投资消费的规范,理解财富增值的速度。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把控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和不确定性更大,一方面依赖于政府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依在于投资者谨慎的态度,两者互补互惠。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互联网金融成为造福一方的工具。
4.完善监管体系。面对未来,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长久稳定的发展,最大限度规避金融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国家层面应该尽快设立监管标准,积极迎接新的模式。在这个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主动接纳大数据监管的混业挑战,促进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各个方面的应用,建立信息整合平台,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可靠地发展。随着发展进一步推进,多领域协调的、统一的监管政策必将出现。行业发展过程中,规模越来越大,也需要一个规范的市场来约束行业发展,来引导行业竞争。
随着国家逐步将经济新常态作为发展基调,互联网金融发展必然会为适应新常态做出调整,这种开放的、个性化的投资价值会进一步被挖掘,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契机,迎着改革的春风,必将迎来硕果满园。同样的随着各类支付手段不断拓新,市场投资理念越发深入人心,愿意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也必将越来越多。当行业越发规范,信息逐渐透明,互联网金融也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最有力的渠道。
[1]李建伟,赵春华,陈爱杰.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常态化[M].山东:财经,2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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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股市最近很火,身边的同事不论风险偏好是什么类型的似乎都投身于股市,不仅仅是A股,甚至转战港股、美股。突然从某天开始,身边的股神同事们似乎统一了投资风格,投资心得交流会的主题变成了“今天你互联网+什么?”。在资本市场,但凡是挂上互联网+概念的上市公司股价一飞冲天,更有不落凡尘的态势;在真金白银的刺激下,实体产业的商务活动见面语也已经改成了“今天你互联网+了吗?”。
有人解读说,“互联网+”简单而言就是互联网+XX传统行业=互联网XX行业”,通过加法实现乘法效应,而“互联网+”的始作俑者就是互联网金融。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从支付宝到余额宝,到全民P2P,互联网金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更有人把2012年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就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吗?如果我们从2012年互联网金融大规模崛起作为起点,回顾过去的3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尽管有着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之争,回答似乎是yes:即互联网金融整体上还是在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融合的基础上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如果我们从现在的时点,从互联网与各种产业经济快速融合的趋势来看,互联网金融似乎不再是简单的“互联网+”的一个分支。换而言之,在“互联网+”的穹顶之下,金融作为基础生态,与各种互联网+的融合将产生更为颠覆性的化学反应。或者更简单地说,从更为宽广的产业经济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在于“互联网+”的二次叠加:“互联网+”+“金融”。
为什么互联网金融的未来=“互联网+”+“金融”呢?首先我们从现在和未来的两个视角来解构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场景金融”。
如果我们从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视角来看待“场景金融”,它强调的是单一活动场景中的金融服务体验。这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不论是Corebanking或者CRM等系统的改造,还是业务流程再造等相关的“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升级,仍然停留在效率提升与产品的交叉销售等层面。一个微场景能体现这样的差异:如果你到银行柜面办理一个转存业务,柜员会给你好几张纸质的业务回单,这些回单对于零售用户除了告知业务办理结果之外几乎毫无价值。对于这个问题,商业银行的视角绝大多数会从业务流程优化和降低成本(无纸化)来考虑;而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会思考用户拿着纸质回单时的心理:用户会如何处理这些含有个人信息的纸质回单呢?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与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的差别也源于此:由于基础金融工具几乎大同小异,因此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也大多同质化;而互联网金融产品则是底层基础金融产品+场景化的互联网封装。这就是为什么余额宝是一个成功的互联金融产品,而在传统金融行业的产品经理眼中它只是一个传统的货币基金。
如果我们从未来的视角看,“场景金融”广义的内涵是用户在特定社会条件与环境下完成特定活动所需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这其中的关键含义在于特定需求的综合体验。这就有别于目前互联网金融单一活动下的“用户体验”(支付体验、交互体验等)。以移动视频用户的观影场景为例,面向该场景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形态可能会是这样的:它封装了手机上播放的电影的众筹融资(电影票房回报的资产证券化,电影票的众包社交化发行),封装了手机上的电影付费点播与广告收入,封装了云视频高清播放的带宽用户自租赁,封装了手机终端的移动快捷支付,甚至还封装了高性能手机的生产供应链。而所有的这些将封装在一个用户透明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中,也就是用一个综合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于特定的用户场景。换个角度看,虽然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场景体验,往往需要涉及到多个产业链,但是互联网金融用单一的产品形态进行服务的整合交付。上面的互联网金融的例子就涉及到“互联网+电影业”(电影众筹等)、“互联网+广告业”(付费点播等)、“互联网+制造业”(移动终端生产)、“互联网+电信业”(带宽租赁),而这样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利用金融的基础工具属性将各个产业链条互联网化后的金融属性进行有机粘合,这样的金融创新已经超出了单一产业供应链金融的范畴,其所体现的用户价值不仅仅有现金资产的稳定回报,还具有跨行业的完整场景服务体验,同时具备移动化、社交化的强互联网属性。
从用户的视角看,用户的场景需求是单一的、简单的(例如移动阅读、移动高清观影等),然而要为这一需求提供良好的、完整的服务则需要横跨若干个产业领域。典型的例子就是亚马逊,对于用户的移动阅读的需求场景,亚马逊的电子商务模式融合了“互联网+出版业”(电子书),“互联网+制造业”(移动阅读终端设备kindle),而电子书的定价模式是基于电子商务销售、出版物的电子版权、以及终端设备制造的综合定价。因此对于用户的移动阅读需求,是通过电子书的最终单一定价实现移动阅读需求场景所涉及的各领域产业链(出版业、电子产品制造业、电子商务业等)的整合,最终以移动支付方式完成商业闭环。因此,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加速了单一产业的互联网+的进程,更成为面向用户消费场景的多个互联网+行业的跨领域产业链融合的载体。
传统的产业金融是基于单一行业的上下游供应链整合,所对应的传统金融服务创新是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例如手机等移动终端产业链、汽车行业的产业链,在产业链上所做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是同质化的,即上游零部件供应商+核心整机企业(整车汽车)+下游分销商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而以满足用户最终需求场景为核心诉求的“互联网+” 将通过互联网改变传统行业的产销模式,以更高效率和更低的成本触达最终用户。在“互联网+”的大浪潮中,传统产业金融将逐渐演变为一个个有机的商业生态金融,金融也不再是作为单一商业生态的基础设施和工具,而是成为综合型复合商业生态的融合剂。在基于用户最终需求的产业链垂直整合基础上的综合型商业生态具有更好的商业开放性(市场空间)、模式不可复制性(竞争壁垒)等突出优势,而互联网金融与之结合,将创造出超越资产回报的更为广泛的用户价值。如果从产品创新层面看,它不再是单一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在终端用户整体体验为核心的基础上,封装各个环节(或者不同产业链)上的金融属性,形成用户透明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形成金融资产回报+综合场景服务体验的双重价值。“互联网+旅游业”携程推出的“携程宝”互联网金融产品就具有这样典型的特征:携程宝从形态上看也类似于其他宝宝类余额理财产品,差异在于其封装了用户场景和差异化的用户价值回报设计。用户的旅行计划通常是提前制定好的,因此通过资金的预存来实现未来旅行费用支出的平衡是很朴素的想法,而用户价值体现不仅仅在预存资金的收益回报,还叠加了各种旅行消费的权益类回报(机票酒店折扣等)。这些非现金的权益类回报紧密捆绑在旅行计划的用户场景中,使得最终名义用户收益率转变为收入和利润,而预存资金的质押又可以反向支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因此“互联网+”形态之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背后由于复杂的跨行业领域场景逻辑设计,资金成本和收益结构具有场景差异性(其定价复杂度更高),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非同质化创新空间极大。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4月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互联网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金融业务。本文的分析立足于狭义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优势认为,互联网金融虽然会对传统金融产生一定的冲击,但并不会取代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开启传统金融的变革之路,而传统金融业参与,让互联网金融摆脱桎梏,取得长足发展。
(1)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属于广义范畴)。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是指金融机构将传统的线下业务转换为线上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用电脑和手机终端交易取代传统柜台交易模式。
(2)第三方支付。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清算体系,是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的。从整体看,互联网支付又分为网上银行、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综合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三种。
(3)融资中介。互联网信用业务,大致可以分为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债权融资和以众筹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股权融资。
(4)互联网理财业务。除了为传统商业银行服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和为实体经济提供筹资渠道的融资平台业务以外,互联网金融进行产品直接营销,是其发展的另一类模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是:市场上大量资金供给,大量资金需求和大量第三方服务机构同时并存。以P2P借贷平台为例,国内知名P2P行业门户网“网贷之家”的《2015年P2P网贷行业简报》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2595家,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
管理方面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进入门槛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以及监管不到位种种因素,发展参差不齐,90%的借贷平台都出现亏损。2015年更是出现了P2P平台倒闭潮。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本质上都是金融,都是为了客户提供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但是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着各自的优势。
传统金融的优势在于拥有固定、庞大的经营场所和专业的金融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单个客户的独特需求设计并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互联网则可以批量化地销售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了金融业的整体运营成本,节省了交易双方业务办理的时间,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传统金融拥有庞大的银行物理网点销售渠道和客户来源,而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网络客户端等方式,大幅降低了运营成本。
传统金融业锁定高端市场,面向的客户是大企业和少数优质个人客户,贷款多在1000万元以上,而互联网金融所服务的对象是低端市场,满足的是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投资起点低。
由于传统金融业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对产品设计不够重视,目前传统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而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迅速发展期,更加注重产品的设计,将以往专业度高、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直观地呈现在普通客户面前,使其简单迅捷的了解。
传统银行通过抵押品或担保品作为风险缓释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依靠大数定律分散管理模式:一是选择小而独立的客户,让风险自然分散;二是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各自的领域有着自己特有的优势,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既没有对传统的金融系统产生解构效应,也没有发展出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建构思维,只是借助新型技术优势,完善了金融体系的部分功能。因此,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传统金融的终结者或替代者,更多的是充当一个融合式的改善者,两者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初阶段,也是与传统金融相处较为融洽的阶段,互联网公司服务于传统金融公司,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得以更好地发展。然而,在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服务的同时海德体育,互联网巨头也开始涉足金融业,传统金融业面临的改革压力非常迫切。
一是细化消费者需求定位,更为合理地确定业务经营边界。与上代人将互联网作为获取知识和沟通交易平台的特征不同,当代人的网络生活具有较强的消费性,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极大满足了人们的网络消费需求。然而,这种需求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在当前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呈现出快速、巨大的变化,同时,风险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良好的企业经营边界选择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控制风险,从而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
二是强化金融中介角色,健全电商平台。传统金融业应高度重视金融业电子化发展,转变原有发展模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建设自有数据平台,主动涉足电商领域。借助电子商务高效率、大规模、低成本的特点准确获取广大客户的信息,无缝对接线下金融服务、线下金融产品与线上网络交易,增加客户黏性。
三是加快业务和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能力。传统金融业要不断创新改革,改进基础性金融服务(如存贷款流程、支付结算手段、账户管理方式等),用优质服务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开拓电子银行“家族”业务(如微信银行、iPad 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远程服务。
一是细化消费者需求定位,更为合理地确定业务经营边界。当代人的网络生活具有较强的消费性及偏好多样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良好的企业经营边界选择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控制风险,从而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于如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支付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的资金在网络上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态势。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包含了如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开展业务,而且也涵盖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及融业务。利用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凸显出了在金融业中互联网技术的巨大促进作用,也更接近互联网技术本身作为意向信息技术本身作为一项信息科学技术的本质。
第一,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等,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并转移资金的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第二,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也可以帮助借款人选择比较适合的贷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晋商贷。第三,众筹。这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第四,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QQ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第五,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机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这对金融的监管也加大了难度。虽然对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总体上没能形成体系,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混业经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既是利益使然,又是是互联网金融高门槛高学历,牌照不易获取,投机取巧者多。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群道德操守参差不齐,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用道德标杆严格要求自己,网络贷款平台的倒闭就是一个先例,他们在无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随意操作,恣意妄为,这就属于非法经营,与此同时,又对潜在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应急手段,再加上行业内部信息不同命等现象,这也是的内部人员缺乏自律心,不顾自己的职责,毫无行业职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感。
互联网金融体系是现代信息化的产物,它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特征,还具备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因此互联网的杂乱性,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预测难度大大增加不可知性更甚之前。以我国金融监管系统为例,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效果基本为零,全靠行业者的自身道德修养。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给传统的相应的监管部门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用原来的监管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何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对监督手段如何创新就被提上了日程。
就当前来看,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只关注传统金融或者只关注到互联网层面,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细致行业当中。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在应当加快步伐,给相关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护盾。比如减少互联网金融牌照量,提高准入条件,执照入网。同时强化内部监管,增加公示度,信息透明化,杜绝内部操作现象。
现在的重点不是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应当尽量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改善其弊端,从整体上改善整个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而且立法相对行业发展的速度滞后,因此现在亟需改善。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有必要结合现实,更好的去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传统金融的准入、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视同仁”,应当根据具体的特征制定诸如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范围,应当参照《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征,更应当使各个监管部门齐心合力,协调工作。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传统金融与信息化平台结合的新型事物,对于它的监管仅仅是建立监管框架还是不够的,应当适时的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在动态监管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动态监管责任的划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要时刻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和尚未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在当前社会,很多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并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标准和公约的规范,加强实施信息的考核等等,推动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自身的自律组织,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柔性监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遵循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它兜底处理。地方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全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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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而逐渐产生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 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庞大的网络用户给互联网金融创造了充足的客户源,而随着网络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高科技的成熟及普遍应用,互联网金融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大好机遇,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水到渠成。
互联网金融产生后,由于借助虚拟网络技术所带来的金融产品的多样性、交易的便捷性、收益的直观性及交易的时尚性,很快聚集了大量的客户,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类金融产品在极短的时间内便汇集千亿元的巨额资金流,已经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威胁,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发展势头。
(1)资金博弈。各种宝类网络产品的出现,极大的分流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大量的资金进入互联网,银行资金流动性趋紧。这种状况倒逼了传统金融业的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宝类产品的收益优势不断减弱,对资金流的吸收力也不断降低。
(2)小微信贷业务的争夺。传统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大客户群体,对庞大的小微客户群体并不重视,而互联网金融依托庞大的网络客户源,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迅速占领了小微信贷业务的市场份额,随着微众网络银行的设立,互联网金融将成为传统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产生更大的威胁。为了重回小微信贷业务市场并扩大占有份额,各商业银行纷纷开通小微企业快速信贷业务,在安全性、资金量、服务模式等方而与网络信贷平台竞争,并加大与政府机关及高校的合作,拓宽信贷渠道,迅速积累起了巨大的优势。
2、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空白。与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极不相称的是对其监管治理的缺位,互联网金融门槛很低,也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导,往往不具备银行的合规机制,当然也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能力,庞大的资金流长期处于失控中,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监督失位,而监管部门及职责的模糊也加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3、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逐步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规范,但也局限在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服务范围,而传统的金融法律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情况,造成立法的空白、滞后,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均是法律规制的缺乏所致,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规范,明确其法律地位,才能实现其依法、有序、高效的发展。
(1)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庞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其权益也更易受到侵害,如果不能对这类消费群体的权益加以有效保护,必将影响网络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是模糊的,笼统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设计细致具体的操作规范,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
国外学者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和范畴展开研究,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及其基础、范围、特征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代表观点有:互联网金融是以计算机金融、电子金融的发展为前提的,其更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3A服务,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综合、个性化的服务;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有其客观的技术基础、资本基础和制度基础;互联网金融在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是“互联网银行走向成熟、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保险获得了长足发展、电子货币和互联网支付开始受到青睐”;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并无深入系统的研究。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仅提出了泡沫经济、虚拟犯罪、交易安全、风险监控等值得重视的方面,缺少对监管对策的系统研究。
国内学者之前一般将其称为“网络金融”,大致分为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结算、网络理财和网络信息等;[1]谢平、邹传伟(2012)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P17~22)其他研究多把重点放在了对其细分行业、众多独立案例的讨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总体而言不成体系。比如,对第三方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业务模式创新、第三方支付产业升级和监管,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沉淀的产权问题研究;[3](P132~134)对网络融资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实现模式、发展对策、风险控制与监管三个方面②。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都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与传统金融的监管区别对待,但对如何监管则缺少系统性的展开。代表性的有: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将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所取代,金融监管体制将由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4]“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里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就应该有牌照,并按照牌照严格监管,其他的就可以适度管理、区别对待”③。
综上,互联网金融研究无论国外、国内均属起步阶段,基本停留在且试且做的水平。其中,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现有研究仅涉及必要性和重要性,缺少具体的思路和举措。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创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本质、亦是常态。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性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但是严格的监管又会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甚至阻碍技术进步与业务创新,监管者因而面临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抉择。尤其在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走向不明朗,“管”还是“不管”的“两难”表现得尤为突出。“管”,可能打击创新的积极性,引致市场过激的反应;而“不管”,则更有可能因为互联网的高速扩张性使互联网金融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地量变产生质变,使监管机构错过最佳的监管时机,悔之晚矣。
解决了困局一,选择“管”,那接踵而来的就是如何界定合理监管边界(即监管尺度)的问题。如若缺少一个明确而合理的监管边界,那最易出现的就是动辄以监管之名展开尺度过严、频次过多的监管,进而陷入被监管者经营成本高、经营信念被动摇甚至最终选择退出、整个市场萎缩的恶性循环。以备受关注的余额宝为例,自其诞生之日至今共遭到我国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各种监管、叫停43次,平均每6天一次。监管的形式包括文件备案汇报、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进入2014年更是平均每4天一次,共计19次监管,监管机构则包括了中央银行、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缺位、监管真空”的现实,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尤其是其中最具创新意识的领军者又不断受到非规范性的、突发性的甚至强制性的“密集”监管。究其原因,就是对互联网金融缺少明确而合理的监管边界,容易导致监管随意、监管失当。
明确了合理的监管边界,就要选择相应的监管方式和措施。而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属性使得这些监管措施极有可能出现与现有监管框架不相容甚至相悖的情形。
具体说来,其一是监管缺位,即针对互联网金融中若干具体业态的监管理念、措施等在现有监管框架中完全无对应、是全新的,需要权衡的是究竟该增设全新的监管机构行使监管之责、还是在监管机构不新增的前提下委托原有的监管机构拓宽监管职责范围、抑或是在无明确监管机构的情况下依靠行业自律;其二是多头监管,具有显著跨界、混业属性的互联网金融几乎包罗了一切的金融业态,若依照业务、产品属性将其划定监管归口,其结果反倒可能更加混乱。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当前现实看,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仍归口其原有的监管主体;电商小贷归口各地方金融办;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因其本质上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归口证监会;P2P属网络借贷,归口银监会;众筹融资本质上属股权融资,除了须到国家发改委备案外,还要接受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的相关监管。多头监管可能导致两种直接后果,一是监管机构相互推诿、不愿监管,进而导致事实上的监管真空,被监管机构因此得以“过度”创新、滋生行业风险、系统性风险;二是被监管机构因受多头监管导致经营成本高昂、疲于应付,创新被打压,整个市场萎缩,进而背离监管的初衷。因此,如何融入现有监管框架、如何分工协调是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关键。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监管,监管侧重于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首先,将第三方支付视作传统支付服务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无须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因此并未针对第三方支付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仅以适用现有立法或增补条文的形式予以约束;其次,延续了州和联邦分级监管传统,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前提下,明确了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第三方支付相关事宜做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第三,美国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明确规定必须将其存放于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
欧盟则对第三方支付实施机构监管。首先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须为金融企业,即若是非银行须取得与银行有关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其次,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须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在中央银行的专门账户,禁止挪作他用。
P2P平台在美国受联邦和州的双层监管,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着重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对P2P实施监管。SEC要求P2P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并将P2P出售的凭证认定为证券。因为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加之SEC要求P2P平台每天至少一次或多次向其提交报告以实现信息披露,引起了P2P行业的不满,包括Prosper在内的知名P2P平台都已在努力游说国会,希望能转换到由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领导的监管体制。
英国则将P2P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整体监管较为宽松,合规性监管为主。强调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对这一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引导,出台了包括“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等具体细则,切实促进了这一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欧盟对P2P的相关立法也主要是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等指引性文件,对信贷合同缔约前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和各方义务做了较为细化的规定,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监管,尚未对其展开专项立法监管。以PayPal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因其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来运作,受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日常监管,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监管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理财采取了宽容、审慎的态度。
针对众筹融资的监管主要是美国2012年通过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该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的市场准入,并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提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众筹融资平台做了详细的规定和约束。
(一)路径选择的思路:厘清市场与监管的关系是前提,坚持底线思维,实施适度监管
理论上讲来,即使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只要存在足够的商业机会,在残酷竞争、优胜劣汰之后,通常会成长出繁荣的行业和强大的公司。而监管意义在于,借鉴历史及横向比较的经验教训,降低市场试错成本,防范风险大面积传染(系统性风险),并为市场提供有效服务。总理提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见总理就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答记者问。
,表明了中央政府、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业态所秉承的客观、包容之心。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都应得到尊重。包容失误、防范风险,坚持底线思维,才能处理好创新、发展、风险与监管间的关系。
笔者以为,监管互联网金融时应坚持两条底线:第一,对互联网金融海德体育、新型支付的监管,不能以遏制创新、降低金融效率为代价;第二,监管更不能成为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工具。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秉承“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提出解决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困局的具体路径。
1.明确合理的监管边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25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五大监管原则《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3月25日,文/刘田。。即针对现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均明确限定监管边界,设定“禁区”“负面清单”。以P2P和众筹融资平台为例,其监管边界就在于其是否进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若P2P、众筹融资只是单纯的平台功能,则监管当局的态度是支持和鼓励的,否则将严厉打击。
2. 明确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监管主体。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保证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具体地,在现有“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下,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众筹融资除外)的归口都已基本明朗,如何协同才是关键。可以建立各监管主体共同参与的定期、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展开磋商,确保监管对策的适度性、规范性。
3.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地方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地方金融的稳定,促进地方金融产业的发展,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是以普惠金融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促使新兴金融机构无论种类、数量都进一步增长,中央监管囿于监管辐射范围、监管成本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如各地金融办)无疑将承担这些机构的监管责任;另一方面,诸如P2P、众筹融资等地域性较强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容易在地方滋生风险,引致地区性、地方性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难辞其咎。因此,地方监管机构不应只是充当中央监管政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而应发挥积极主动性、强化其监管权责。在服从中央监管的大前提下,可大胆先行对本地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反洗钱监管和征信体系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4. 监管创新。(1)日常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更强化了虚拟属性,交易对象更难明确,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大,使现场检查很难有用武之地。因此非现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必将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但是非现场监管的长效、规范有赖于监管信息平台的畅通、监管当局在监管数据处理与评估方面的专业化程度,即互联网金融的非现场监管需要监管当局制定、修改适合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专门的定期统计报表,并明确规定被监管机构提交的时间、频次和具体方式,再由监管当局对数据做出准确评估、快速反应。
(2)突出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与传统金融监管架构中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被弱化不同,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组织是监管当局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一个很好的缓冲。一些非紧急的、市场化手段能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就可以由行业自律组织在市场主导下以最小化成本通过协商自律解决。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设立有助于提升行业的自律和公信力海德体育,有助于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但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和缓冲功能的实现需要监管当局对此有深入的认识,才能将互联网金融各细分业态的行业自律组织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