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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体育互联网时代的创新与民事权益司法保护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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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德体育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30年,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成为这个时代的主题。一方面,创新提高了经济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另一方面,也给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带来许多挑战,亦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许多新风险。如何在安全与发展之间保持平衡,既鼓励海德体育、支持创新,又能将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使得各类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网络法治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从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来看,其一直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统筹协调发展和安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输、信息共享的工具,在兴起之初便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传播之间的矛盾,我国通过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了“避风港”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定了著作权领域的责任边界。该规则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采纳,并不断完善,适用范围也逐渐从知识产权领域扩展至一般民事权利领域。为了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机关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较好地平衡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了在促进互联网应用的同时维护网络安全,我国立法机关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明确提出“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则进一步规定“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规定立法目的时,除了强调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外,还提到了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亦反映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精神。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并没有简单地限制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而是强调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在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情况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抽象的、稳定的,但现实是复杂的、多变的,对于以创新为特征的网络环境而言尤其如此,欲将书面的法律条文转换为网络环境中的公平正义,离不开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网络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基础之上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发布了指导性案例,为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引。例如,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其中一个要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发生海德体育。关于如何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不同权益类型进行了解释,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列举了人民法院在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从而便于人民法院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情动态地适用法律,在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例如,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智能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进行自动化推荐时,其注意义务是否应予以提高,是否影响到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一些法院在相关判决中进行了充分的说理阐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又如,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脸信息的法律属性,设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同时海德体育,也规定了责任豁免的情形,从而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合规应用提供了指引。

  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立法有时会存在滞后性。然而,法院并不能以此为由回避现实纠纷海德体育,更不能以缺乏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事实上,我国法院一直都处于新技术应用法律争议的前沿,正在以积极的态度,通过司法裁判逐步确立起新规则,推动我国网络法治的发展。例如,在互联网时代,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但是,关于数据权益的法律性质在当前立法中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学术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论海德体育,但围绕数据收集、处理而产生的诉讼争议却已大量出现。人民法院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从权益救济的角度,通过对数据权益保护范围的划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逐步确立起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规则和数据领域的公平竞争规则,不断探索数据资源的确权、流通、交易的行为规范。不仅公平地解决了当前的数据权益纠纷,为企业提供了数据处理、流通方面的合规指引,也为我国未来制定和完善数据权益方面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当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人工智能应用产生的新风险、新争议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一些网络平台企业利用智能算法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和所从事的交易行为进行自动化监测和处理,从而引发许多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在算法治理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指明了法治方向,保障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关于人工智能的输出作品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人工智能开发企业使用训练数据是否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等前沿问题,也已成为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领域通过司法裁判所确立的相关规则,不仅受到国内各界的关注,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显示出中国司法界在互联网领域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期待中国司法界在网络法治领域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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